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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半挂卡车撞坏限高架,保险赔不赔 |
重型半挂卡车撞坏限高架,保险赔不赔?
摘要:本文研究了一起营运性大型牵引卡车撞坏铁路部门设置的限高架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该案 件中被告方包括三家运输公司、驾车司机及三家保险公司,共 7 个主体,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
本文研究了一起营运性大型牵引卡车撞坏铁路部门设置的限高架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该案件中被告方包括三家运输公司、驾车司机及三家保险公司,共 7 个主体,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选择此案件开展研究,目的在于以案为鉴,达到规范保险经营、减少理赔纠纷及诉累、提升社会治理功能、维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
基本案情
结合两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研究对象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基本经过为:某日被告 1(即肇事车驾驶员)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撞坏原告(某铁路局工务段)安装的限高架等设施。该大型牵引车所有人为被告 2(运输公司)和被告 3(运输车队),管理人为被告 4(管理公司)。该半挂牵引车(即主车部分)在被告 5(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 6(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半挂车(即车身部分)在被告 7(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交警部门认定该牵引车驾驶员被告 1 负事故全责。原告要求 7 名被告承担给自己造成的 34190 元损失(其中限高架物损 31800 元、评估费 2000、保全申请费 390 元)。各被告申辩意见及证据如下:一是被告 1 辩称自己受雇于原告 2,作为雇员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未提交证据)二是被告 2 辩称事故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未提交证据);三是被告 3 辩称已将挂车出售给被告 2,无法控制车辆运行,不承担责任(未提交证据);四是被告 4 辩称被告 2、被告 3的运营地在自己公司的管辖范围,仅以自己公司名义投保,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提交了该牵引车在被告 5、被告 6、被告 7 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资料);五是承保牵引车主车交强险的被告5 甲保险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六是承保牵引车挂车商业险的被告 7 丙保险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七是承保该牵引车主车商业险的被告 6 乙保险公司辩称:其一,承保车辆的被保险人为上述被告 4,投保人是上述被告之外的另一家运输公司;其二,出险车辆实际装载高度为 4.21 米,违反了国家《道路交通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监管规定。被告1 司机,在装载完毕、行驶前已经检查过装载高度,在明知已经超限的前提下,继续驾驶车辆行为构成故意。因此,本次事故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以及鉴定费、诉讼费。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是被告 5 甲保险公司(承保主车交强险)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财产损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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